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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造价咨询属于必须招标的服务项目
2022/7/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770号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就是说,此处的“等”字含义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举未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勘察、设计、监理,不包括其他。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等”字的含义有所误解,认为属于列举未完,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造价、审计等咨询项目也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770号文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勘察、设计、监理三者,而不包括其他服务项目。
同理,由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此处的“等”字同样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举未完。
有网友就曾留言,认为与工程有关的造价咨询属于必须招标的服务项目,理由是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的重要一环是先算拦标价(属于工程造价),然后才能招标、开标。这显然是误解。
再次提醒:政府采购的服务,即使与工程有关,但不是完成该工程所必不可少的,也不能认定为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比如工程立项前有关部门向社会采购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材料服务,再比如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管,从社会上采购的审计服务等。
另外,根据770号文,843号文第二条中的“等”字也是煞尾功能,不是列举未完,“等”字内没有列举的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843号文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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